根据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〉的通知》(川委厅〔2010〕43号)和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贯彻实施〈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〉的意见》(成委发〔2010〕17号)精神,设立成都市国土资源局(以下简称市国土局),为市政府工作部门。
一、职责调整
(一)划出的职责。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初审和集体建设用地初审,除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外的土地登记等职责交给区(市)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。
(二)取消的职责。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。
(三)加强的职责。
1.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,落实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;加强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;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,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。
2.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,完善土地交易制度,强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;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、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;加强耕地的分级保护。
二、主要职责
根据以上职责调整,市国土局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,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建议;根据全市宏观经济运行、区域协调、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要求,拟订国土资源调控、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。
(二)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;贯彻实施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、规范和办法。
(三)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年度计划、土地整理、复垦、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、计划并组织实施;负责编制矿产资源、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、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;负责审核区(市)县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;参与审核报省政府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、矿产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。
(四)依法保护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;负责土地确权,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;制定、完善有关地籍管理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;承担全市地籍调查、登记发证和土地分等定级的责任。
(五)拟订耕地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,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;承担监督管理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责任;负责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;承担报国务院、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、报批工作。
(六)负责土地资源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共享和汇交管理,提供社会查询服务。
(七)拟订土地使用权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;负责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,承担城乡建设用地供应、政府土地储备、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管理责任;指导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,建立政府公示地价制度;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;承担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、划拨用地目录的责任;承担报市政府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责任。
(八)负责规范全市统一的土地、矿业权市场;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,监督管理地价;负责规范和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,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、开采活动;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。
(九)负责矿业权的登记管理,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、保护和合理利用;负责国家规划矿区的监督管理;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、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,负责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;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。
(十)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,监督管理地质遗址保护区;承担地下水动态监测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的责任;负责各类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;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,负责编制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;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地质灾害纠纷调处工作。
(十一)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,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;监督管理区(市)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。
(十二)负责组织土地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和管理,参与拟订收益分配制度;负责监督土地整理、复垦、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;负责有关资金、基金的预算和财务、资产管理与监督;参与管理土地、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。
(十三)负责管理区(市)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局级干部。
(十四)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。
(十五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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